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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784号颁布时间:2000-09-28

     2000年9月28日 穗国税发[2000]784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 知》(粤国税发[2000]180号)转发给你们。鉴于防伪税控机的生产供应已 基本正常,为减轻我市明年推广防伪税控机的压力、配合实施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 加大今年推广防伪税控机的力度,特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0年10月1日起,凡经批准办理正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购买、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机。如不按规定购买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机的,主管国 税机关不得向其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在2000年底前,我局各中心分局经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机应 用面不得低于80%;各区、县级市国税局不得低于60%。为加大今年的推广力度, 我局今年下达给各征收单位的推广计划应争取在10月底前完成,11、12月我局 再追加推广计划,以减轻明年的推广压力。   三、对已购买了防伪税控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机填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供应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计 算机使用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已供应的用于备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限丁20 00年12月底前由各征收单位负责缴销。今后,凡由于防伪税控机发生故障未能及 时修好而影响企业开票的,维修点应在“广州市防伪税控机报修单”上注明维修所需 时间。各征收单位可凭报修单临时供应企业手写版专用发票一本,并在专用发票封面 加盖相应使用时间的戳记章。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未用完的专用发票向经管国 税机关缴销。   四、各征收单位须及时报送培训名单,积极配合培训点组织培训、发机。对税控 机维修点在维修过程中出现的服务质量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我局将统一作出协 调处理。 附件:广州市2000年推广防伪税控机进度表(略)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2000年7月24日 粤国税发[2000]180号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 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23号)转发给你们, 省局重申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积极采取有 效措施,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确保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省政府的要求如期全部 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二、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并结合 省局粤国税发[2000]167号通知规定,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和应用 的管理,充实认证力量,对企业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 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2000年3月29日 粤府办[2000]23号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 各部门要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 行办法》(粤府[1996]26号)的要求,支持和协同国家税务机关做好推广使 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工作。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2000年底前按规定使用防伪 税控系统,少数确定有困难的,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2001年底。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 通知      2000年2月12日 国办发[2000]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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