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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794号颁布时间:2000-09-21

     2000年9月21日 穗国税发[2000]794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 扣联进行认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 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按照要求进 行认证。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进项发票或凭 证”的空白栏填写:“其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份数、金额、 税额;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的纳税申报时,必须对企业申请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中 属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份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列附资料》中的“防伪税控系 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抵扣联”的份数进行核对。   已购买防伪税控机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穗国税发[2000]293号文件的规 定进行纳税申报。企业在输入增值税进项发票资料时,必须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84位防伪识别密码全部输入防伪税控机。   税务机关在读取电子申报资料时,首先应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进行认证。抄税机显示的需要认证发票的份数须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 资料》中填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核对相符。   二、对认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暂不予以抵扣,待核查后再按规定进行 处理。   三、实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之后,各征收单位 如现有的报税认证设备不够,需要追加“报税认证设备”的请于10月15日前报市 局信息中心。   四、本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进行认证的通知      2000年7月10日 粤国税发[2000]167号   最近,我省部分地区国税部门在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 称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时陆续发现,由于今年停止使用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 用发票,一些不法分子便转移目标,变更手法,通过利用普通电脑模仿或套打防伪税 控系统84位密码来开具假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抵扣税款。这是目前不法分 子偷骗国家税收的一个新动向。从省局掌握的情况看,这种偷骗税手法和案件有增多 之势。为了有效防范和严厉订击不法分子利用假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的 犯罪活动,充分发挥现代化税收管理手段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省局就进一步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 行认证工作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 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尤其是要加强对以下几类抵扣联的认证:   (一)票面价税合计在10万元以上(含)的抵扣联;   (二)商业贸易流通型企业开具或取得的抵扣联;   (三)税负率或销售额变动率异常企业取得的抵扣联;   (四)生产供应出口敏感产品企业取得的抵扣联;   (五)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抵扣联。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对企业纳税申报资料中按规定必须 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认证通过的,才能给予抵扣税款,否则,不予抵扣, 并及时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按规定认真处理。   三、各地在加强对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过程中,凡发现有下列情况的, 一经查实,必须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凡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偷骗税的,除如数追缴被偷骗的税款外, 一律处以五倍罚款。   (二)实际发生了购销业务,且有货款往来,但取得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除了 不得抵扣进项税款外,还必须按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三)利用假的或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构成犯罪的,除了按上述有关规 定处罚外,还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 证工作,配齐必要的认证设备,充实认证力量,保证认证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省局 要求,目前每个征收单位至少要配置1台认证设备。凡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以地级 以上市局为单位将各征收单位所缺设备数量统计后,于七月十五日前分别报送省局流 转税管理处和科技中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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