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415号颁布时间:2000-05-23
2000年5月23日 穗国税发[2000]415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
围的通知》(粤国税函[2000]187号)转发给你们,有关软件产品享受的增
值税优惠政策,请结合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穗国
税发[2000]147号见2000年广州纳税指南第3期第9页),一并遵照执
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
2000年3月7日 国税函[2000]168号
据新闻出版署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9]273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在执行中将电子出版物排除在软件范围
之外。为统一增值税政策,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
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
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
(CD-ROM)、交互式光盘(CD-Ⅰ)、照片光盘(Photo-CD)、高
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
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
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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