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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406号颁布时间:2000-05-22

     2000年5月22日 穗国税发[2000]406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粤国税发09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   一、校办企业1999年度(税款所属时期)应退增值税税款必须于5月30日 前清理退库完毕;   二、校办企业2000年税款若已办理退库或缓缴,必须于6月30日前补征入 库;   三、各单位将清理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税款入库情况(见附表)于6月30日 前上报我局流转税处;   四、从2000年起,国税部门不再参与校办企业的认定和年检工作。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      2000年4月19日 粤国税发[2000]092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0]3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对校办企业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应抓紧进行清理,对一季度未征的增值税款 要及时补征入库,清理情况请于6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3日 财税字[2000]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号)规定的对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 行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 行。   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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