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防伪税控机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293号颁布时间:2000-04-12

     2000年4月12日 穗国税发[2000]293号   前段时间,我们对部分征收单位接受防伪税控企业申报纳税的情况进行了了解, 发现部分税控机企业在纳税申报环节时没有按规定备齐有关的报税盘,包括I型机的 黑匣子,Ⅱ型机的软盘,造成基层国税局的抄税机中没有企业的进、销项明细资料。 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交叉稽核系统数据库有关资料的完整性,我局重申:   一、凡使用防伪税控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00年1月(税款所属时 期)起,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税时应备齐以下资料:   1.抄税用的IC卡。   2.报税盘(记录纳税人进、销项明细数据),其中I型机为黑匣子;Ⅱ型机为 软盘。   3.税控机打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货物汇总清单。   二、各征收单位应督促纳税人严格按上述规定申报纳税,并将企业报送的比卡、 黑匣子或软盘中的有关税收资料读人抄税机。只抄税未报黑匣子或软盘的税控机企业, 必须在4月底前补报。并将今年1-3月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明细数据读入 抄税机。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