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商贸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全面检查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1]63号颁布时间:2001-02-26
2001年2月26日 粤国税发[2001]63号
最近,我省发生了一宗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流通型防伪税控企业大
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的恶性案件,给国家税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引
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从省局掌握的情况来看,当前,不法分子大量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多数集中在商贸流通型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这类商贸流通企
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防止不法分子伺机作案,增强各级税务机关执法责
任意识,保证各项政策管理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强化内部相互制约,严格依法治税,
省局决定,结合这次基层征收单位的整顿检查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在全
省范围内开展对商贸流通型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商贸流通型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目前已取消资格的)均应纳入检查
范围。重点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负明显偏低、外来业户、租赁经营场地、开业
时间不长但销售额较大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检查内容
商贸流通型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年审;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
专用设备)的供应和使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的审核与认定;销项发票的验旧
供新、纳税申报(包括防伪税控企业是否用税控机抄报税)、税款缴纳等;中央和省
的有关文件规定是否逐项落实等。检查资料所属时间为2000年1月1日以来。
三、检查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开展这次专项检查,根据当地实际,结合目前开展的基
层整顿和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结束后(最迟至今年年审结
束前),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应就本地区的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与建议以
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