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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属地征管、一级稽查业户移交后税款抵扣时限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1]268号颁布时间:2001-02-26

     2001年2月26日 穗国税发[2001]268号 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税收属地征管、一级稽查的方案〉的通 知》(穗国税发[2001]57号)对需转移征管单位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旧纳 税人识别码向销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限作了规定,但对抵扣时限未作明确。 现特对抵扣期限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有关精神,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向销货方索取的于2001年3月1日前以旧纳税人识别码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在3个月的期限内可继续抵扣,即在2001年5月31日前(税款所属 时期)抵扣完毕,从2001年6月1日起不得抵扣。 今后,纳税人因变更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的,亦按此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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