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1]326号颁布时间:2001-07-11
2001年7月11日 粤国税函[2001]326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级市农村信
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
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由地级市国税局专项上报省局审批后,可分摊至其所辖的基层信
用社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366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有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请示》
(吉国税函[2000]105号)收悉。鉴于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
社开办费支出数额较大,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无法满足其开支需要的实际情况。经研
究,现批复如下: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
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你局专项
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
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