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函[2001]315号颁布时间:2001-07-02
2001年7月2日 粤国税函[2001]31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
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
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省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和计量强制检定工作。
(一)检验范围
凡已进行税控功能改造或将进行税控功能改造的燃油加油机,均应进行整机防爆
检验和计量强制检定。
(二)对改造单位的要求
1、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
安全规程》、GB3836《爆炸性环境用爆炸电气设备》系列标准、 GB500
58《爆炸和火灾危险坏境站设计规范》和GBS0156《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
站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保证设备的防爆性能。
2、对即将进行改造的加油机,改造单位必须事先取得防爆改造检验证。
3、改造单位改造的首台同类别加油机应经防爆检验机构检验,以取得防爆改造
检验证。
(三)申报程序
1、对每一台改造好的加油机,改造单位都应进行整机防爆检验(下称自检),
自检人员必须取得防爆检验资格。
2、自检应严格执行《税控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大纲》。
3、自检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按附表认真填写每台改造设备的相关内容,一并
汇总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
4、对已改造的税控加油机限8月30日前完成自检,并汇总报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特种设备处。
5、对已改造的税控加油机,如改造单位在自检过程中发现有属于加油机本机的
不合格项目,可要求加油站承担整改费用。
(四)特种设备监测中心抽查程序
1、本次抽查的检验单位为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监测中心应在接到抽查任
务的3天内安排检验。
2、检验报告应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90号文之附件3在内容上完全一致。同
时,检验单位应要求改造单位提供如下文件的复印件,并附于检验报告之后:
(1)税控装置的防爆合格证件
(2)加油机的防爆合格证件
(3)防爆改造检验证
(4)改造方案(程序)及相关图纸。
3、抽查比例为10地抽查有不合格的应加倍抽查,再有不合格的应对该改造单
位改造的所有加油机进行检验。
4、抽查合格后,按上报供抽查的设备数量,给抽查前执行检验的改造单位核发
防爆检验合格标记,并由改造单位逐台张贴于醒目位置。
5、检验收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并由改造单位承担。在物价局颁布收费
标准之前,可参照广东省产品监督检验收费标准(1992年),由检验单位与改造
单位协商收取。
(五)计量强制检定程序
各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检定前,对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必须严格检查是否
已进行了防爆检验,对取得防爆合格证的方可进行计量检定,未取得防爆检验合格证
的加油机一律不得进行计量检定。
二、全省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结束期限延长至2001年10月31日。请
各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安装工作总结和加油机安装各控装置统计表,于
2001年12月10日前分别书面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
置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3月16日 国税函[2001]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质量
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国家
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
知》。考虑到石油、石化集团将加快实施所属加油站IC卡缴费系统工程的实际情况,
以及解决税控装置与IC卡缴费系统的兼容问题,有利于两大集团改进行业管理,增
强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在总结前阶段安装税控装置经验基础上,现
就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可在已取得防爆、计量和税控功能合格证的税控
装置产品中选型,也可采取已取得税控燃油加油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生产厂家改
造自己原生产的非税控加油机的方式,由省石油、石化公司与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
生产厂家签订定货及售后服务合同;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
求,自行组织其所属加油站税控装置的安装和改造;对已经安装的,不再重新选型,
但需经国家防爆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税控装置存在的其他问题,将另行研究解决。对
已经接近报废年限的加油机,在2001年内,可直接以税控加油机进行更换。
二、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已安装IC卡缴费系统的,可暂不安装税控装置;
石油、石化集团在2001年内,可各选2至3个省市进行IC卡缴费系统改造试点。
改造试点必须取得防爆、计量和税控功能检测合格后方可实施。
三、税控加油机生产厂家对自己原生产的非税控加油机进行改造,必须符合防爆、
计量和税控功能,以及税控初始化的要求。税控加油机生产厂家应将几种有代表性的
改造样机和改造方案送国家防爆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和认可。防爆改造检验应按照
GB3836《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
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56《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等标
准进行。在取得防爆合格证和认可后,将改造方案和样机一并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和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和税控功能的检测。检测机构应参照
JJF1056-1998和JJF1060-1999对送检样机进行检测,其中
最小流量(0.20max)下,示值误差的准确度为±0.5%。检测机构对通过
检测的,要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和改造方案认可报告,并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
家税务总局。改造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做好防爆安全和验收工作
(一) 加油机的防爆问题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必须慎之又慎。各
级税务机关和技术监督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防爆安全工作。安
装和改造单位在安装税控装置和实施加油机改造时,必须严格按照《燃油加油机税控
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和《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
验工作实施办法》(见附件)进行。在计量检定和税控初始化前必须通过整机防爆性
能检验。整机防爆性能检验由负责改造的单位聘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具有防
爆检验资格的人员承担。检验合格的,由改造单位报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抽查。通过抽查的,在加油机上张贴防爆检验合格标志。
(二)对已经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整机防爆检测,应按照《燃油加油机税控功
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由税控装置生产厂家将几种有代表性的
加油机安装方案送防爆检测机构审查,并在每个省市确定几个安装示范点。改造的加
油机经防爆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准进行抽查和验收。
(三)对通过检定和检测的燃油加油机及税控装置,实行铅(签)封。税务机关
要按税控初始化的要求对加油机和税控装置实施初始化。安装工作结束后,税务、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安装的税控装置和改造的加油机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五、考虑到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实施需
要一段准备时间,因此,全国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结束期限延长至2001年
10月31日。安装工作的总结于2001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
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安装和改装要求
1.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
安全规程》、GB3836《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系列标准、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GB50156《小型
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保证设备的防爆性能。
2.改造施工前,已经取得生产税控加油机资格的企业必须根据加油机的防爆类
别制定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和改造的首台同类别加油机经防爆检验机构检验,取得防
爆改造检验证后,才准进行改造。
税控装置生产厂家应将改造方案送防爆检验机构审查,并在每个省市确定几个安装示
范点,改造的加油机经防爆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准进行安装和验收。
3.改造完成后必须进行整机防爆现场检验。检验由取得生产税控加油机资格的
企业或税控装置生产厂家聘用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有防爆检验资格的人员承
担。
4.加油机的整机防爆性能现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计量检定和税控初始化工
作。
二、检验要求
1. 检验分为现场检验和试验室检验。
(1) 现场检验。加油机改装后,取得生产税控加油机资格的企业或税控装置
生产厂聘用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有防爆检验资格的人员检验。检验合格后,
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抽查,通过后,在每台加油机上张
贴防爆检验合格标记。
现场检验按《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大纲》进行。当现场检验无
法判定时,应进行试验室检验。现场检验判定合格后,可免去试验室检验。检验合格
后,应及时出具相应检验报告。
(2)试验室检验。试验室检验应在首台同类型号加油机或现场检验无法判定其
防爆性能的情况下进行。检验须严格按照国家防爆安全系列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
应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和防爆改造检验证。
2.检验人员培训考核
从事现场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取得生产税控加油机
资格的企业、税控装置生产厂和各省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经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认可的单位进行防爆检验培训,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
验人员考核委员会考核,通过后,才能进行防爆检验工作。
3. 根据目前国家防爆检验水平和承担加油机税控改造检验的经验,可由下列
单位承担试验室检验:
(1)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国家级仪器仪表防爆安全监督检验站
(3)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需进行试验室检验的单位可任意选择上述3个检验单位之一进行试验室检验。
4.税控装置和加油机防爆合格证以及防爆改造合格证,应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出具。各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应将批准的防爆合格证和防
爆改造检验证,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公布。
5. 国家防爆检验机构应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检验收费标准收费。
各省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抽查收费应按当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未
颁布收费标准的,可由检验单位与改造单位协商解决或缓收。抽查收费只对抽查的设
备,向实施改造的单位收取。
三、整机防爆检验的抽查
为保证检验的质量,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内实施改
造单位检验合格的加油机进行整机防爆检验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10%。对抽查不
合格的,应加倍抽查,再不合格的应对该改造单位改造的所有加油机进行检验。
加油机防爆检验抽查由省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有资格的防爆检验人员承担。
四、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防爆检验合格标记、《燃油加油机
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大纲》等另行发文公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