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1]42号颁布时间:2001-02-07
2001年2月7日 粤国税发[2001]42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1]5号)转发给你们,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
本省局已于1997年9月23日以粤国税发[1997]262号文转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1月9日 国税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8月13日在开罗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5月5日和1999年2月
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己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28条的规定,该协定
自1999年3月24日生效,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7年8月28
日以国税发[1997]40号文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