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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1]42号颁布时间:2001-02-07

     2001年2月7日 粤国税发[2001]42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1]5号)转发给你们,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 本省局已于1997年9月23日以粤国税发[1997]262号文转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1月9日 国税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8月13日在开罗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5月5日和1999年2月 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己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28条的规定,该协定 自1999年3月24日生效,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7年8月28 日以国税发[1997]40号文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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