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交通厅转发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1]26号颁布时间:2001-01-05
2001年1月5日 粤国税发[2001]26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21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国家税务局与省交通厅研究,在国家税
务总局未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根据全国部署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费
改税工作会议精神,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县车购办)代征车
辆购置税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其印章的使用是在征税专用章栏内盖上
"代征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同时在正、副本的正面骑缝处的中央盖上"XXX车辆购
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印章。在正、副本正面征收机关名称栏内打印"XXX车购办",
经办人签章栏可打印经办人编码代号。
二、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的范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
例》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没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暂按交通部、财
政部《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赛车辆图册》、交财字(1997)6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超
出上述范围的车辆,由各市车购办报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
车购办)汇总上报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通部车购办)
转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批复前不得办理免税。进口旧车征税,暂
按财政部、交通部交财字[1992]782号、[1993]6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的办理程序仍按减免车购费的有关程序执行。减、免
税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省车购办核发,分别在省、市两级建立车辆购置
税征收档案。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保管、领用、缴销等的管理办法,在省国家税务
局未有具体明确前,暂按车购费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五、代征期间办理车购费资改税以前车辆相关凭证的报失、过户、变更、转籍等
手续,必须以车购费征收档案为依据,没有档案的车辆不得办理上述手续。办理上述
手续后的车辆,需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备注栏内加盖"遗失利、办"的印章,
其重新建立的档案与车辆购置税的档案一起存放。
六、车辆购置税的会计、统计报表由县、市车购办按照车购资报表编报时间、程
序逐级上报省车购办,省车购办在上报交通部车购办时抄送一份给省国家税务局。
七、在车辆购置税代征期间,各市国家税务局暂不参与、不介入车辆购置税的税
政业务和管理工作,但要尽快熟悉车辆购置税的暂行条例和征管办法。车辆购置税的
征收管理工作由车购费征收部门负责。各市车购费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要研究解决
的税收政策问题,由各市车购办逐级上报省车购办转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研究
处理。
八、关于车辆购置税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的确定
购置使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计税价格二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1+增值
税税率17%)
但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价格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一
律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
市政工程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国发[2000]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294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简称车财税)。为有利于车
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改车购税工作的平稳过渡,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
商定,在车购费稽征机构未移交前,车购税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交通部门(含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所属车购费稽征机构负责代征。为此,各级
税务部门和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车购费改税工作的顺利
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代征机构征收
车购税的政策依据。鉴于目前机构的移交工作尚未完成,车购税具体征收管理程序和
对代征机构的管理暂比照车购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软件
各级车购税代征机构,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审定下发的《车辆购置税征
收管理软件》执行,不得使用其他征收软件。
三、票据使用
代征机构向纳税人开具的票据使用由交通部统一印制的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
代征车辆购置税退税凭据和代征车辆购置税一般收据。
四、完税证明及印章
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购税或办理免征车购税手续后,由代征机构向纳税人核发国家
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见附件1),并加盖代征机构"代征车
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或"代征车辆购置税免税专用章"。
车购税的减税、免税,由省级车购费稽征机构统一办理并核发减税、免税车辆的
完税证明。
代征机构"代征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或"代征车辆购置税免税专用章"由省级交
通部门负责统一刻制(格式见附件2)。
其他需使用的印章,暂使用代征机构原有印章。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省级(含哈尔滨、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市)
车购费稽征机构向省级国家税务局领取,逐级发放给所辖车购费稽征机构。省级国
家税务局和各级车购费稽征机构均要建立健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保管、领用、
缴销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严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非法使用。
五、最低计税价格
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发布。对于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
辆,代征机构可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先行征税,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通部车购办)。由交通部车购办
提出核价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发布。
六、收入的入库、核算和对帐
代征机构应在开立车购费收入专户的银行开立代征车购税收入专用帐户,所征税
款管接车购资上缴渠道解缴,核算和对帐暂按车购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计、统计报表的编报
车辆购置税的会计、统计报表,由代征机构按车购资报表编报程序逐级上报交通
部车购办,期末由交通部车购办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报表。
八、档案管理
车辆购置税档案,由代征机构负责建立、单独保管,待机构移交时一并移交。
九、机构管理
代征期间有关机构、人员的管理工作仍由交通部门负责。
车购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十、征管经费
代征期间,代征机构征管经费,由财政部按照核定的预算向交通部拨付,并通过
交通部逐级下拨。
各级代征机构应另行开文征管经费专用帐户,单独核算。
十一、其他
2001年1月1日以前,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缴未缴的车购费,在代征期间,
由车购税代征机构负责追缴;代征期满,则由车财税征收机构负责追缴。办理车购资
费改税以前车辆相关凭证的去补、过户、变更、转籍等手续,以车购资档案为依据。
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是国家税费改革的突破口,而车辆购置税的出台,又是交通和
车辆税费改革的突破口,国务院要求初战必胜。因此,车购费改税工作开局是否顺利,
对国家税费改革有重大影响。各级税务部门、交通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密切合作,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各项工作做实。做细,保证享辆购置税的顺利实施。同时,
对于代征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