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1]114号颁布时间:2001-04-30
2001年4月30日 粤国税发[2001]114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
的通知》(国税发[2001]40号)转发给你们,中、菲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
议定书文本,省局已于2000年1月4日以粤国税函[1999]588号文印发,请
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通
知
2001年4月9日 国税发[20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菲律宾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
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
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应自2001年3月
23日起生效,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12月6日以国税函[1999]
846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