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1]38号颁布时间:2001-01-22
2001年1月22日 粤国税发[2001]38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
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
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3日 财税[20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海南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
企业销售邮电、通讯设备等货物时,往往也转让与这些设备使用相关的软件,对外国
企业转让这些软件使用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要求做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
通知如下:
1、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转让邮电、通讯等软件,或者随同销售邮电、
通讯等软件,转让这些设备使用相关的软件所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均应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本通
知执行后发生或支付的上述所得。不予征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