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9]367号颁布时间:1999-12-03
1999年12月3日 粤国税发[1999]36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转发给
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执行的地区范围
我省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的地区有:云浮市、罗定市、新兴县、郁南县、云安县、
高州市、信宜市、龙门县、封开县、怀集县、德庆县、清新县、连州市、佛冈县、
英德市、连山县、阳山县、连南县、乳源县、乐昌市、始兴县、南雄市、翁源县、曲
江县、仁化县、新丰县、东源县、龙川县、紫金县、和平县、连平县、兴宁市、平远
县、丰顺县、大埔县、五华县、蕉岭县、梅县。
二、关于审批程序
设在上述地区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前六十日内,
将其申请、营业执照、章程和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层
报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企业从批准之日起,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
审核,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要及时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享受税收
优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1999年9月17日 国税发[199]172号
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
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就实施这一
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的地域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减低税率(包括减
按15%税率和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即除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沿
海开放城市、省会(首府)城市、沿江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沿边开放城市
(县、镇)等地区以外的地区。
二、关于执行的产业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
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
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关于优惠期的计算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为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在现
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是指,享受税法第八条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
三年。
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
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等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
项或第(八)项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四、关于审批程序
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将其申请、营业执照、章程和生产经营情况等
有关资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和批准权限,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级税务主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
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关于执行时间
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1月1日尚处于
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间的企业,可就自2000年1月1日起的剩
余优惠年限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至2000年1月1日已过本项优惠期间的企业,
不得追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