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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国税发[1999]926号颁布时间:1999-12-29

     1999年12月29日 穗国税发[1999]926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9]225号
,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除现已纳入国税征管的中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外,各单位要对上级下发的全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
码资料,按照粤国税发[1999]225号文规定的征管范围进行甄别。对属于我
市国税系统负责征管的中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按现行的征管
分工已由各直属中心分局负责征管的以外,其他的中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由其核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对现有的中央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按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必须在2000年1月
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对需要重新核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
旧年限的中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2000年6月31日前
填报《准予税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审批表》(见附表)(略)给主管国税机关,经审
核批准后,按规定计提以后年度的固定资产折旧。逾期未填报或未经国税机关批准的,
当年度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以前年度未计提的部分,不予补提。
    三、纳税申报。中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无
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
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45天内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年度应纳税额,并报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略)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按
我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国税发[
1998]4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开展税法宣传和培训。各单位要在1999年12月至2000年2月间对
本单位征管范围内的中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
务人进行一次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组织业户系统地学习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财税字[19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我局穗国税发[1998]480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65号,我局已转发),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现行有关规定。
    在开展税法宣传和培训工作的同时,各单位应注意收集经管业户所得税征管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为省、市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提供依据。并请各单位于2000年2
月底前将经管的中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反馈给我局所得
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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