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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肉类生熟制品及肉类罐头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1999]778号颁布时间:1999-11-15

     1999年11月15日 穗国税发[1999]778号 据了解,目前我市各征收单位对企业生产、加工、销售的肉类生制品(包括鲜肉、 冷藏或冷冻肉、腌肉、熏肉、禽畜动物的内脏组织等)以及肉类罐头、各种肉类熟 制品在适用税率的执行上不太一致,为统一税法,我局现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加工、销售的肉类生制品按农产品依13%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企业生产、加工、销售肉类罐头、各种肉类熟制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 税。 三、若企业不能清楚划分生、熟制品各自的销售额,应从高适用税率。 四、企业销售肉类罐头、肉类生熟制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按照货物的 适用税率规范开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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