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国税发[2000]23号颁布时间:2000-01-06
2000年1月6日 穗国税发[2000]23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
通知》(粤国税函[1999]546号)转发给你们,我局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对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其他粮食企业,以恢复征税前一个月月底的库存粮食金
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一次性转入留抵税额。各征收单位要严格审核其他粮食企
业库存粮食金额,认真做好抵扣进项税额工作。
二、各征收单位要对目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情况进行统计,填写《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1月10日前报我局流转税处。
附件: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情况统计表(略)
2.国税函[1999]829号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9年12月3日 国税函[1999]82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
[1999]20号)的精神,现就有关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凡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在1999年内纳入增值税
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供应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库存粮食,
可按其收购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