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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珠财法[2001]12号颁布时间:2001-07-24

     2001年7月24日 珠财法[2001]12号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 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1]52号文)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 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普通住宅的界定,我市定为除别墅、连壁式别墅、渡假村以外的住宅。   二、对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认定和免税问题:   (一)对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其建成日 期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竣工验收后所签发的合格证所置的日期为准。   (二)对纳税人在1998 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2000年12月31 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含预购合同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如具有合同 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以时间在先为标准认定)的,无论是一 次性付款,还是采用按揭、分期付款方式收取销售房款,均视为房地产权已转移,不 能享受此项减免税政策,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对纳税人2001年度取得的销售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收入已征税款的,经 认定后,可办理抵扣今年应纳税款或退回已征税款。   (四)认定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的名称如有变更的,以交易中心变更后确认的最 新名称填写。   三、关于减免税审批的问题。   由房地产企业在2001年8月底前如实填报“认定表”,并附送建设行政主管机关 验收合格的文件,向主管税务检查机关提出申请认定;斗门县、西区由当地财政局 (分局)、地税局(检查分局)共同审批认定,认定后十天内分别报市财局、地税局备 案;本市其它地区由各主管税务检查分局审核后报市地税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批认定。   四、各检查分局在每月征收期过后5天内,把上月已销售实际享受免税的空置商 品房、商业用房、写字楼情况报市地税局税政科。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 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2001年5月28日 粤财法[2001]52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对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认定,按照广东省财 政厅“关于在契税征收过程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界定问题的复函》(粤财农 [1999]330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 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79号)的规定执行,即:   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例如经济适用住房、 解困房等等。而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房为非普通住 宅。在实际工作中,普通住宅的认定,原则上可从两个方面掌握:1、按住宅建设项 目审批立项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认,具体操作可按《房地产证》记载的 住宅类别确认。2、提案 住宅单位面积造价进行确认,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 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或一倍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 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1999)118号]规定,省组织兴建的经济适用住 房的基准价,由当地市、县物价部门审定。我省普通住宅范围的确认,由各地按上述 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掌握。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消化税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 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 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 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 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 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 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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