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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1]200号颁布时间:2001-07-24

     2001年7月24日 珠地税发[2001]200号   现将省财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 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1]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厅、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 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3月28日 粤财法[2001]20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大点的第二小点中所称“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 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于研究开发用房及其附属设备的购建、扩建、修缮和研究开 发设备、测试仪器的购置及其修缮支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发生上述项目支出,须报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用于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社会力量资助非营利科研机构研究开发旨贩扣除由经管的税务机关按规定的 审核办法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2月9日 财税[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 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事业的发展,经国 务院批准,现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 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 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 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 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l、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 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 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 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 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 格,并按规定补缴当年已免税款。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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