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1]52号颁布时间:2001-05-28
2001年5月28日 粤财法[2001]52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对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认定,按照广东省财
政厅“关于在契税征收过程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界定问题的复函》(粤财农
[1999]330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
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79号)的规定执行,即:
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例如经济适用住房、
解困房等等。而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房为非普通住
宅。在实际工作中,普通住宅的认定,原则上可从两个方面掌握:1、按住宅建设项
目审批立项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认,具体操作可按《房地产证》记载的
住宅类别确认。2、提案 住宅单位面积造价进行确认,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
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或一倍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
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1999)118号]规定,省组织兴建的经济适用住
房的基准价,由当地市、县物价部门审定。我省普通住宅范围的确认,由各地按上述
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掌握。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消化税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
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
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
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
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
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
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