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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1]52号颁布时间:2001-05-28

     2001年5月28日 粤财法[2001]52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对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认定,按照广东省财 政厅“关于在契税征收过程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界定问题的复函》(粤财农 [1999]330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 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79号)的规定执行,即:   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例如经济适用住房、 解困房等等。而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房为非普通住 宅。在实际工作中,普通住宅的认定,原则上可从两个方面掌握:1、按住宅建设项 目审批立项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认,具体操作可按《房地产证》记载的 住宅类别确认。2、提案 住宅单位面积造价进行确认,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 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或一倍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 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1999)118号]规定,省组织兴建的经济适用住 房的基准价,由当地市、县物价部门审定。我省普通住宅范围的确认,由各地按上述 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掌握。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消化税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 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 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 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 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 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 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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