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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前业户自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44号颁布时间:2001-02-06

     2001年2月6日 穗地税发[2001]44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前业户自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1.税务稽查通知书 2.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稽查前业户纳税、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自查表(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前业户自查(试行)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通过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业户)稽查 前自查,提高业户依法纳税意识,真正实现以查促管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户自查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一)业户适用范围 广州市各级地方税务稽查机关计划安排常规稽查的业户,除预先通知业户不利办 案(如举报案或税务机关认为会影响查处的案件)以外,实施税务稽查前,都准予业户 先行自查。 (二)工作程序 1、税务稽查开始前,稽查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业户,向其下达《税务稽查 通知书》(见附件),并给予10至15天(含节假日,下同)的时间进行纳税情况自查。具 体期限视业户纳税资料等情况确定。 2、业户在收到《税务稽查通知书》后对纳税资料进行自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 自查情况如实填写《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稽查前业户纳税、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自查表》 (见附件)。 3、业户经过自查发现有应缴未缴、少缴税费的,须于自查期限内,自行向所属地 方税务征收分局补缴应缴未缴、少缴的税费及滞纳金。自查查出的问题免于罚款。自 查缴交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随同《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稽查前业户纳税、代扣代缴税 款情况自查表》报地方税务稽查机关。 二、业户自查制度的要求和责任 (一)业户接到稽查通知后,要认真开展自查;业户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 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地方税务机关将从严处理;有关稽查人员对业户交来 的纳税自查表要进行认真审核、分析,为稽查工作的正式开展打好基础。 (二)业户在自查期内提出的税收政策问题,由所属地方税务征收分局负责解释。 因政策未明确而不能在规定期限申报完毕的税费金,视同企业自查处理,待政策明确 后一并入库。 (三)对自查期过后,地方税务机关经过稽查确认业户仍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问 题的,依法从严处理。 三、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XXX局税务稽查通知书 (XXXX)稿地税稽第XX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我局决定从XX年XX月XX日起对你(单位) 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间执行国家税收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我局稽查人员 进点时请财务负责人在场并将纳税资料准备齐全,配合检查。 请于XX年XX月XX日前对本单位纳税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广州市地方税 务机关稽查前业户纳税、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自查表》(见附件),加盖单位(个人)印章 送交我局。自查发现有未缴、少缴税费的,应于上述时间前自行向所属地方税务征收 分局补缴应缴未缴的税费、滞纳金。业户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 证及有关资料的,地方税务机关将从严处理。自查发现并主动纠正的问题可免于罚款。 自查期限过后,经我局检查发现有税务违法行为的,将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你(单位)从严处理。 税务机关(章) XX年XX月XX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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