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计委 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综[2001]7号颁布时间:2001-02-12
2001年2月12日 粤财综[2001]7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委)、国税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
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
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停
止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在购车环节中对机动车辆征收的任何费用也一律在2001
年1月1日前公布取消。请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交通部门对购车环节的收费
进行一次清理,对违规收费要向社会公布取消。2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交通厅。
二、2001年1月1日前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欠缴、漏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
由交通部门配合国税部门做好清缴工作,清缴收入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0日 财综[200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交通厅(局)、
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国发[2000]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
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
附加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开征车辆购置税之日起,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停止征收,除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另有规定外,过去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二、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欠缴、漏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
由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继续做好清缴工作,清缴收入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三、为确保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车主负担,促进汽车工业
发展,自开征车辆购置税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购车环节对机动车辆征收任
何费用。一些地方或部门目前已在购车环节对机动车辆征收的各种费用,包括车辆增
容费、新增车辆附加费等,一律要在2001年1月1日前公布取消或停止执行,并
将公布取消或停止执行有关收费的情况于2001年1月3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计
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
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继续乱收费的,一经查实,即予公开曝光,并按照《违
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将其非法所得没收
上缴中央国库。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在购车环节对机动车辆征收的各
种费用,有权举报乱收费行为,有权要求对乱收费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