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1]8号颁布时间:2001-02-12
2001年2月12日 粤财法[2001]8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不发深圳市):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 财税[20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
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