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粤财法[2000]48号颁布时间:2000-09-21
2000年9月21日 粤财法[2000]48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深圳市
中心支行、广东省内其它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
通知》(财税[200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2000年7月28日 财税[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
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
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
本通知规定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