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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

穗府[2001]4号颁布时间:2001-01-02

     2001年1月2日 穗府[2001]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备单位: 现将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请示》 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地税局反映。      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配合城市综合治理,加强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以下称个人出租房屋)的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城镇个 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按出租单位建筑面积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综合征收地方税收 办法。现将具体调整意见请示如下: 一、本着合理负担,简化征管手续的原则,参照市国土房管部门对房屋出租分地 段、分房屋结构核定租金标准参考价的办法,对我市城镇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分别按 高层、一般住宅和其他房屋分类,并按房屋座落地在"中心市区"、"一般市区"、"近 郊区"、"中郊区"、"远郊区"作为地段增减率,核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 标准,并按综合征收率10%计算,合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费仍按现行有关规 定执行。 二、单位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及计算(计税租金标准详见附件)。 计算公式: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应征税额=核定的单位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 标准×出租建筑面积×综合征收率(10%) 对个人出租房屋实行转租的纳税人取得的转租租金收入,按上述计算的综合征收 税额的30%征收。计算公式:转租收入应征税额=核定单位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标 准×30%×出租建筑面积×综合征收率(10%)。别墅的计税租金标准由地方税务部门 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上述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可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变化情况,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进行调整。 三、个人出租房屋纳税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按月缴纳,纳税人应于月终后10日内申报纳税。逾 期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确须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 等私房业主,可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给予减 征。 五、承租人要求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可由纳税人持租赁合同、完税凭证等资料到 经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如要求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租赁合同标明的租金收入部分, 由开具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补征税款。 六、私房业主出租房屋取得收入,但以借给亲属、朋友使用等名义而不申报纳税 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除由地方税务机关追缴其应纳税款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七、对个人出租房屋实行核定计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地方税收办法,应征的税收 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委托各街、镇成立的"外来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代征, 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为加强外来人口及出租屋的管理,代征的个人出租住宅房屋 税收收入中市留成部分的20%留市财政,80%留区财政,作为外来人口及个人出租屋 管理的经费来源。 八、上述征收办法仅适用于个人出租住宅房屋,个人出租房屋作经营用房、办公 用房和生产用房的,仍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管。 九、外籍人员及港、台、澳同胞在我市的私有房屋出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上述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广州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城镇个人出售、出租私有房产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 发[1998]104号)有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规定与上述本办法有抵触的部分停止执行。 十一、增城、从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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