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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除银行存款利率标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40号颁布时间:1997-02-03

    1997年2月3日 粤地税发[1997]4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鉴于1996年国家两次调整银行存款利率,为统一1996年度股份制公司、投资基金 公司派息、分红和集资利息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标准,省局 明确如下:按中国人民银行第二次调整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294号文 规定的同期个人存款利率标准执行,其中,一年期定期个人存款利率为7.47%,半 年期为5.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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