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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实现利润用于弥补总行收购中银信发生的金融业务亏损特案处理的函

粤国税函[1997]374号颁布时间:1997-09-18

     1997年9月18日 粤国税函[1997]374号 广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发展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决定,于1996年10月收购原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以下简称中银信),由于中银信经营管理混乱,违规经营,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亏 损严重,资不抵债。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中银信资产亏 空损失17亿元,账面亏损83,596万元,其中属于金融业务亏损63,814万元。鉴于广东 发展银行收购中银信是服从大局需要,为扶持广东发展银行的发展,使其尽快渡过困 难时期,经研究,省局就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实现利润用于弥补总行由于收购中银 信发生的金融业务亏损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7年度起,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实现利润原则上用于弥补总行由于收 购中银信发生的金融业务亏损,本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连续 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每年具体弥补数额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在弥补总行亏损期间,其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体制 不变。   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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