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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1998]234号颁布时间:1998-06-19

     1998年6月19日 粤国税函[1998]234号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深圳发展银行《关于我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总行缴纳的请 示》(深发银字[1998]28号),该行请求其广州分行、珠海支行、佛山支行的199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总行集中缴纳。考虑到深圳发展银行对其分支行实行全行统一核 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其营运资金由总行划拨,总行按年核定其 费用指标,利润全额上划总行的实际情况,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现时深圳发展银行 广东省内分、支行缴纳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圳发展银行在广东省内分、支行1998年度实现的利润全额汇总总行,由总 行集中在深圳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规范和认真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各分、支行应向所在地税务机 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并抄送总行;总行应按规定填报自身经营业务的 纳税申报表,并将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和各分、支行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统一 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总行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三、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总行应将汇总纳税情况,通过各分、支行送达分、 支行所在地税务机关。凡未按规定送达的,分、支行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上年 度的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四、各分、支行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 规定,实行就地监管。   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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