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具发票印章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函[1996]9号颁布时间:1996-04-02
1996年4月2日 粤国税(发)函[1996]9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有部分地方的同志反映有些购货单位拒收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个
别税务机关也规定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税款,这些做法是
不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开具发票盖财
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都是可以的,是有效的,各地不得拒收。另按国家税务总局国
税发[1996]46号《国家税务总局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要求,从今年四月
一日起至年底,所有纳税人要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编排新的纳税登记号,请各地暂
停按粤国税发[1995]407号文要求刻制发票专用章,以免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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