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统一代码编制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发[1996]98号颁布时间:1996-05-14

     1996年5月14日 粤地税发[1996]98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就纳税人统一代码的编制问题,下发了《关于换发税务登记 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65号),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 局联合发出《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 知》(技监局综发[1996]114号)。此外,总局信息中心对代码编制中涉及软件的 有关事宜也作了明确。为进一步做好纳税人统一代码的编制工作,保证我省换证工作 的顺利进行,根据总局有关规定的精神,经研究,省局对纳税人统一代码的编制问题 补充规定如下:   一、按规定应领取全国统一代码证书而未领取的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办理 开业登记。或者在本次换证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换证申请的,受理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 证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粤地税发[1996]92号文件规定,实行“先登记,后发 证”。同时,应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递送全国统一格式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证书>协办单》(式样见附件)。并责令纳税人限期领取证书,限期最长不得超过三 十天。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其统一代码不变;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统一代码同时终止使用。但是,其中因纳税人住所或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县以上 (含县)主管税务机关的,其统一代码的前6位行政区划码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赋 予,后9位国标码不变。   三、考虑到新旧代码的衔接问题和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各地在调整电脑软件时, 原纳税人代码暂时保留,但打印证件时无需在税务登记证(含正副本)上反映。原代 码的废止时间由省局另行通知。   四、对外国个人使用的纳税人统一代码中涉及的国别代码,应使用世界各国和地 区名称代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659-94)中的3位数字码,各地 如有需要。可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   五、调整软件和打印证件时,为解决9位国标码加挂行政区划代码与15位身份证 码长度不同的问题,对9位国标中前8位主体码与最后1位校验码之前的连字符“-” 予以省略。对国别加护照号码长度不中15位的,在后面加空白。 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式样)(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