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1998]20号颁布时间:1998-01-20
1998年1月20日 粤价函[1998]20号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标准的函》(粤地税函[1997]
348号)悉。鉴于我省国税、地税部门原已统一执行省政府批准的税务登记证(含正、
副本)费收费标准,同意地方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要求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收费
标准按照我局《关于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7]447号)
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
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
政管理。
本规定自1998年1月25日起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