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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粤府[1998]3号颁布时间:1998-01-13

     1998年1月13日 粤府[1998]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精神, 为了使我省个体私营经济更快更健康的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鼓励、扶持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经营。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 工凭原单位和劳动部门证明,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其中,申请3 至6个月临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试营的,试营期间免收管理费。   二、除法律、法规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其他行业和 商品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经营方式全部放开。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 规定的行业和商品需先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外,其他部门和地区规 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制度,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有关 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借此而干涉其正当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对个体工商户 和私营企业搞“挤、卡、压”。坚决制止借行业管理之名,搞独家经营。   三、在老、少、边、穷地区申请开办生产型、科技型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私营有 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60%以上,可予核准登记。对异地申请从事 个体经营的,不受户籍限制,可凭身份证和就业证明直接向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四、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个人试办特殊行业和经营项目,如幼儿园、 托儿所、医院、诊所、旧货业、典当业、承办家庭生活录像业务、私人电话出租、图 书批发等。鼓励和支持公民个人、私营企业按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   五、具备下列两个以上条件的企业,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开办冠省名称的 私营集团有限公司:(一)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二)有3个以上经济实体企 业,其中一个企业有龙头产品;(三)年产值或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300 万元以上;(四)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或产品获省、部级优质奖。   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允许申办股份有限公司。   六、支持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开 展边境贸易。支持符合冠省名条件的私营企业集团公司到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外设立 企业的私营企业再回广东投资办企业或对母企业进行再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应待遇。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私营企业, 公安部门可参照对国有企业的规定,给有关人员办理多次出入境证件。对经营良好并 达到一定创汇额的私营企业,外经贸部门应积极予以申报,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授 予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科技人员评定职称,由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 业协会负责填报有关材料,各级科委办理有关评审的具体工作,并按程序提交经人事 (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社会化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当地 人事(职改)部门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全国统考的专业,由其单 位出具证明,经当地科委审查后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就地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的 统一考试。   企业科技成果鉴定由企业所在地科委向省科委申报,由省科委组织专家鉴定。个 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新产品、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八、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并经民政、税务部门批准, 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私营企业,可以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残疾人 员申办个体劳务、修理等行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私营企业,按税法有关规定减 免企业所得税。   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聘用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富余人员,参与多种 形式经济联合。私营企业托管或租赁、承包现有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5年以上,在经 营期限内,可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   九、私营科技企业开发的科技新产品,经省科委鉴定,并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 进行审查批准的,可享受省高新技术产品的优惠政策。   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人管理费用。企业在生 产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时,在3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2年 内)免征增值部分所得税,对新增增值税中属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不低于50%的 比例返还给企业。   私营企业从事高科技产品开发的,其注册资金可适当放宽。将专利或非专利技术 折为股本,属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并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折价作为注册资 金的,其所占份额可超过20%,但不得超过总注册资金的35%。私营企业在申请科研 成果鉴定和奖励、科技贷款、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 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型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待遇。   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和各类市场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统筹 安排。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房地产管理法规而取得的合法经营场 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的,应给予妥善安置和合理 补偿。   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建设各类专业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 原则,由投资者收取场地租赁费用。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   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合法经营的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 扣留、收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留、收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工商、税务、公安、劳动、 人事、文化、物价、城建、土地、技术监督、卫生、民政等部门,要互相配合,紧密 协作,为个体私营经济多做扶持引导工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个体工商 户、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旅店、饮食店、发廊、文化娱乐、运输、废旧物 资收购等重点行业的管理。加强私营企业内部核算和建帐建制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 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掺杂使假、欺行霸市、偷税抗税等违法违章行为。各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保证协会能正常开展 工作。   十二、各级政府要解放思想,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振兴地方经济、帮助群众 脱贫致富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本通知制定具 体的实施措施。要及时研究解决个体、私营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努力促进其健康、稳 步发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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