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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办电本息兑付凭发票入账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8]29号颁布时间:1998-02-13

     1998年2月13日 粤地税函[1998]2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集资办电本息兑付发票入账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997]249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79号)的规定“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 税”。因此,省电力开发公司按《广东省集资办电暂行办法》的规定收取和兑付集资 本息时,应一律开具或收取《服务业发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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