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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8]52号颁布时间:1998-04-06

     1998年4月6日 粤地税函[1998]52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20 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在对纳税人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时,应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 准的收费标准,即每增发1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8元的规定执行。   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问题的复函(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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