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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江地税发[2000]261号颁布时间:2000-10-23

     2000年10月23日 江地税发[2000]26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 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51号)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 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51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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