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34号颁布时间:1998-02-11
1998年2月11日 穗地税发[1998]34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各局(总公司)、科技局,市直属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直属大厂,社会团体,技贸机构及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
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48号)转发给你们。现将有关事
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具备申请免征技术性收入营业税的科研单位(以下简“科研单位”)需先
填写《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交各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科委及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发证。
二、有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仍按常规办法到我市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点办理。
“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收入认定登记证明”中的税务机关审批意见栏由市地方税务局
委托属下各分局,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签署。
三、科研单位可凭省、市科委(科技局)出具的《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认
定登记证明》连同《技术合同书》、《资格证书》向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
请,经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方享受免征营业税。
四、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应将科研单位免征户数。免
征项目和技术性收入营业税税额详列清单(分别内资企业、单位和涉外企业)按季汇
总于季后十天内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一处(内资企业、单位)和涉外税收管理处
(涉外企业)。以便汇总上报。
五、各系统领取空白《资格征书》可与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联系(市政府五号
楼411室)。
附件:1、广州市技术合同登记点地址。(略)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
通知(1997年10月23日 粤地税发[1997]248)(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