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管法》实施前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追溯期的批复
穗地税发[1998]349号颁布时间:2000-08-30
穗地税发[1998]349号
越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市越秀区荔联五金经营部税款追溯期问题的请示》(越地税发
[1998]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1条和纳税人被查处的
税款所属时期,越秀区荔联五金经营部被查出1991年应补交而未补的税、费、罚款,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追征,即无限期追征。
二、关于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问题,应则司法机关依照当时的《刑法》和两亮院
《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
三、关于争取司法机关支持配合追征税款问题,建议你局根据《征管暂行条例》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国发[1998]85号
文),见市局1990年《征管法规汇辑》第5期第14页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局关于进
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发[1991]67号,见市局1992年《
征管文件汇编》第11期第3页)等有关规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