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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经济凭证征免印花税请示的批复

粤地税一函[1995]02号 颁布时间:1995-06-27

     1995年6月27日 粤地税一函[1995]02号 原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1]023号文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 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称: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一九 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免税到期后,应按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 月一日起恢复征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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