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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屠宰税工作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2]134号 颁布时间:2002-09-11

     2002年9月11日 鄂地税发[2002]134号   自《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鄂地税发 [2002]113号)下发后,各地按文件要求,取消和停止对屠宰、收购环节征 收的屠宰税,但有的地方在具体落实这一政策的过程中,也反映和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保证税收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走样,进一步做好取消屠宰税后有关配套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鄂发[2002] 10号文件精神,严格按鄂地税发[2002]113号的要求,取消和停止对屠宰、 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   二、对实行“双定”管理的原缴纳屠宰税的经营户,各级地税部门应按照有关法 令法规的要求,以定税通知书或重新填制纳税手册等形式明确其应纳的其它地方税种 和规费,重新核定其定税金额。   三、各地在填写完税(缴费)凭证时,不得随意串换税(费)种,更不得以任何 理由,仍填开屠宰税完税凭证,应按照重新核定的税(费)额,分别开具个人所得税 等税费票据。   四、各地应做到“各征各税(费)”,除有关法令法规,中央、省有关文件明确 或授权由地税部门征收或代征税费外,各级地税部门不应再代征其它税费。对确有特 殊情况已代征其它税费的,不允许开具地税税票收取。   五、各地应加紧做好屠宰税代收代缴人员领取的税收完税凭证、有关票证和代征 税款的清理结算工作,并将清理结算情况于9月30日前报省局税政一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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