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加强地方税收减、免、延期缴纳和欠税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1]63号颁布时间:2001-03-05
2001年3月5日 武地税发[2001]63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涉外局、稽查局:
现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加强地方税收减、免、延期缴纳和欠税的管理
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
附件:1.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法定减免税情况统计表(代台帐)(略)
2.地方税收法定减免申请审定表(通用表)(略)
3.武汉市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审批单(略)
4.积压空宜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审批表(略)
5.武汉市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表(略)
6.年度企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赁房产税免税审批表(略)
7.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报审批表(略)
8.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略)
9.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略)
10.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略)
11.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备案底册(略)
附件: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加强地方税收减、免、延期缴纳和欠税的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
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对税收减、免、延期缴纳和欠
税的监督管理。根据地方各税收实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
省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省局《企业所
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以及市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地税
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可办理减税、免税和延
期缴纳税款,因各种原因形成各类欠税的,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包括市局、分局、稽查局、涉外局,均按此办
法执行。
法定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省、有人大、政府、上级税务部门依
法有权设定的地方税收减免政策,为地方税收的法定减免税。目前主要包括:单位和
个人的“四技”收入、积压空置商品住房销售收入、企事业单位住房租赁收入和新办
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服务企业、民政及社会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文化事业、
医疗卫生事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等符合减免税条 件的各类相关收入等等。
第五条 法定减免税的资格认定、审核、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由分局以上的
税务机关办理,具体权限如下: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
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应需
减免营业税的,报市局按有关规定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在一个年度内(以下均同),数额在5万元(含)以下
的由分局审定,超过5万元的报市局审定。
(三)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单项减免税
额在三万(含)以下的由分局审定;超过三万的报市局审定。
(四)在开采或生产应纳资源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
受重大损失需要减免资源税的,由分局报市局,按有关规定审定。
(五)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税收法定政策减免,单税种数额在10万元以下
的均由分局核定审批。超过10万元的(含)由市局核定审批。
第六条 法定减免税的办理规程:符合条 件可以办理法定减免税的纳税人,应
向当地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地方税法定减免申请审定表》或各专
项申请表(表样附后),并列明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情
况,随同有关资料一并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第七条 纳税人随同填写《地方税务法定减免申请审定表》,一并提供有关的资
料证明,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社会福利企业申请有关减免税项目的,应提供“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
件。“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残疾职工名册〈附残疾
证原件〉)。申请减免增值税附加税费的,应同时报送《增值税退税审批表》和《税
收收入退还书》复印件或国税局填制的《减免流转税申请表》复印件。
(二)校办企业申请有关减免税项目的,应提供“校办企业证书”复印件、投资
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申请减免增值证书”复印件、投资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的说明,申请减免增值税附加税费的,也应同时报送《增值税退税审批表》和《税收
收入退还书》复印件或国税局填制的《减免流转税申请表》复印件。
(三)单位、个人的“四技”收入申请减免营业税,应统一由武汉市技术市场管
理办公室负责核定,并加盖武汉市技术转让核定专用章,同时填写《武汉市技术开发
和技术转让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审批表》(一式四联单),并随同附件统一报市局审
批。
(四)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的应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提供的证明及工程
合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军需工厂武警部队的工厂也应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提供的
证明。
(五)下岗职工从事规定的12项社区居民服务申请免税的应提供“下岗证”复
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附报“武汉市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审批表”
(六)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所得申请减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三
类人员的证件复印件及附报该项减免税审批表。
(七)积压空置商品房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工程质监部门核发的《单位工程竣
工验收证明书》、售房合同及收款凭据等资料,并填报相应的审批表。
(八)三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文化事业、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申请减免
有关税收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核定企业的相应征明或营业执照,并办理申报手续。
(九)企业所得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和税前弥补亏损的按有关审核管理办法执行。
(十)其他法定减免税的按其相应的要求和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报告后,应深入企业进行调查,了解
企业要求减免税的原因是否属实,对于弄虚作假、谎报数据、骗取减免税的一律不予
办理。对于符合条 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出减免税的具体意见,审核企业填写的申请
表,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呈报核定审批。
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应分别单独核算应税项目营业额和减免税营业
额,没有单独核算的,一律不予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条 减免税认定审批期限,应区别不同的项目按年度或按次单项办理,享受
政策性法定减免的纳税人,减免审批期满后按规定可继续享受减免税照顾的,应按本
办法重新办理审核批准手续,不得自行延长减免或限。
第十一条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内,必须按期向主管地税机关
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减免税期满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通知纳税人按规定恢复纳税。
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实行减免税的,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处理。
第十三条 市局、分局分别设立地方税收减免集体审议委员会,主管和分管局长
分别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委员:市局具体由法规处、税政一、二、三、四处,
基金处、征管处、计财处以及市涉外局等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
处。分局由相应有关科室组成,办公室设在税政科。
第十四条 属币局审批权限,减免一个企业的单项税种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
减免一个企业各税种合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集
体审议后下达批复给分局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分局集体审议委员会再按规定程序
下达。在上述标准以下的,由市局集体审议委员会办公室转有关税政处室办理批复,
由有关税政处室直接转分局,同时报市局集体审议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上级地税机关对下级地税机关报送的《地方税法定减免申请审定表》
及其它资料,应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认真认定、审核、审化一般在文件送达之日起三
十日之内转报或批复,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减免税,也不得拖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
拒绝办理。税务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办理减免税而又不征税,按照市局“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审核不批复的,逾期后视为已批
复。并追究致使工作贻误的单位、个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上级地税机关有权对下级地税机关权限内审批减免税进行监督,按年
度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按上级要求纠正和整改。
第十七条 对企业获得的减免税款的帐务处理和资金使用,各级税政部门和基层
税务所要加强监管,对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和违规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地
税机关有权停止核批减免税,情节严重的可以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管理
第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如下情况不能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
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可向税务征收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申
请。
(一)遇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在灾害,纳税有困难
的;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的;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纳税有困难的;
(四)发生短期货款拖欠,影响正常申报纳税的;
(五)停工停产或半停工停产的企业,时间达一个月以上的;
(六)企业搬迁期间或企业开业初期有特殊困难的;
(七)个体经营户因疾病住院正在救治期间的;
(八)其他按税法规定可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
第十九条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2个月以内的由分局局长审核批准。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2至3个月的按如下标准执行:
1.纳税人延期缴纳各税合计在20万元以下的授权由分局分管局长批准;
2.各税合计在20万元(含)50至万元的由分局局长批准,并报市局备案;
3.各税合计5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局局长批准(包括市涉外局、市稽查
局),并按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纳
税人应当相应提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以及
停工停产、企业搬迁、开办时期等情况说明,必要时,税务机关应当实地调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格式的《延期缴
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按上述权
限审查批准后,方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按欠税的核算
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同一纳税人在同一年度内对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再次提出申
请延期缴纳的,由分局报市局按有关规定由市局局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B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千分之二的
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限期内缴纳,逾期仍
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 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
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欠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税收政策,积极组织征收,加大压欠力度,
把应收的税款切实组织入库,尽量防止各种欠税,特别是防止帐外欠税。
第二十五条 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因特殊困难欠缴税款一时不能入库,又无法定税
收减免政策的,要对其制定压欠计划,分步组织入库,并严格按照市局制订的欠税增
减率和有关办法予以考核。
第二十六条 欠税包括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呆帐税金和死欠税金。本年新欠是
指在不足一个会计核算年度所形成的欠缴税金;往年陈欠是指欠缴时间在一年以上三
年以内的欠缴税金。呆帐税金是指欠缴时间在三年以上的欠缴税金;确实收不回呆帐
税金为死欠税金。
第二十七条 欠缴税金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确认手续。先由各管查税务所对欠缴
税金的纳税人逐户填报确认申请表,各所初审后上报分局审核确认小组确认,审核确
认小组由有关科室组成,办公室设在税政科。对呆帐税金的确认,由各管查所报分局,
审核确认小组认定,由分局下达“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对死欠税款,经分局审核
确认小组确认后,报市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确认,并由市局下达
“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委员会由各主管局长、各税政处、涉外
局、计财处、征管处组成,办公室设在征管处。
第二十八条 欠缴税金的核算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
法》及市局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基础工作及责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管查所、分局税政科和计财科必须按行业、按税种、按性质
建立减、免税、延期缴纳和欠税的分类台帐,详细记载其税种、项目、时间、期限、
金额和原因等情况。市局的各税政处室负责本处室所管税种的税政指导和法定减免税
以及死欠核销认定的具体管理和统计工作,计财处负责欠税的核算工作,法规处负责
法定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工作,征管处负责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委员会办
公室综合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地方税收减、免、延期缴纳和欠税三级统计核算和管理制度。各
分局基层所及税政科、计财科必须按时分别填报地方税收减、免、延期缴纳和欠税情
况统计表,按月输入市局计算机网络;于每半年终了15日内分别上报市局法定减免
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法规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征管处)和
计财处,由两个办公室汇总后再分别于每半年终了30日内按归口税转各税政处室、
涉外局。
第三十一条 市局各处室、各分局以及各基层税务所凡违反本办法的一律按市局
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的规定如遇国家政策规定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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