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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169号颁布时间:2007-1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对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商品清单

序号

税则号

商品名称

1

1001100001

硬粒小麦〔配额内〕

2

1001100090

硬粒小麦〔配额外〕

3

1001901001

种用小麦〔配额内〕

4

1001901090

种用小麦〔配额外〕

5

1001909001

其他小麦及混合麦〔配额内〕

6

1001909090

其他小麦及混合麦〔配额外〕

7

1002001000

种用黑麦

8

1002009000

其他黑麦

9

1003001000

种用大麦

10

1003009000

其他大麦

11

1004001000

种用燕麦

12

1004009000

其他燕麦

13

1005100001

种用玉米〔配额内〕

14

1005100090

种用玉米〔配额外〕

15

1005900001

其他玉米〔配额内〕

16

1005900090

其他玉米〔配额外〕

17

1006101101

种用籼米稻谷〔配额内〕

18

1006101190

种用籼米稻谷〔配额外〕

19

1006101901

其他种用稻谷〔配额内〕

20

1006101990

其他种用稻谷〔配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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