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5日 闽国税函[2005]95号
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请一并遵照执行: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本省不同地市的,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
额在200万以上的,由省局审批。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本省同一地市的,由总机构所在地市级税务机
关审批,或由总机构所在地市级税务机关授权审批。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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