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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7]12号颁布时间:1997-04-14

     1997年4月14日 闽地税政三[1997]12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6]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审查转让的房地产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正确划分房地 产转让与房屋租赁、赠与、继承等方式变更房地产产权的界限,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 减免税管理,及时掌握减免税情况,对享受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实 行分级审核。   (一)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并于项目开工之前持项目计划等文件,向主管税务机 关填报《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核表》。   (二)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减免审核权限:凡转让每一计税项目的房地产收入未超 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县(市)级地税机关审核,并报上一级地税机 关备案;凡转让每一计税项目的房地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应报地、市地税机关 审核,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地市局应将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核情况汇总后报 省局。   (三)对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审核表和有关资料的,视同 行放弃享受政策性减免优惠,应予征税。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与建设部、土地管 理局联合发文的要求,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时,要 请房地产等部门严格把关,对没有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完税或政策性减免税手续的, 一律不予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对普通标准住宅的审定中,要准确掌握闽财税政[1995] 056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加强与建委、房地产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当地当期普通标 准住宅的造价水平,正确贯彻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一)凡建造并转让符合普通标准住宅的纳税人,应于项目开工前,持项目计划 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   (二)负责审核的地税机关应及时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 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项目竣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核实。对符合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按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审批办法批报后,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建立与完善代征网络。目前土地增值税代征手续费已明确,各地应抓紧与建 委、房管、土地等部门联系,尽快建立和完善委托代征制度,把税务机关一些不易直 接征收的纳税事项,如旧房转让等,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同时,对代征单位要 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经常了解和检查代征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 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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