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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和外籍人员房产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7]026号颁布时间:1997-04-03

     1997年4月3日 闽财税政[1997]026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国公平税负的立法原则,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在房地产税改革之前,自 1997年1月1日起,对在我省的“三资”企业、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同 胞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其房产税比照内资企业按12%的税率征收。   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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