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14日 闽地税政二[1997]16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
一、我省企业在兼并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有类似情况的可比照执行。
二、企业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按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补交的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租金,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给予扣除。
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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