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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站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7]6号颁布时间:1997-02-25

     1997年2月25日 闽地税政一[1997]6号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卫生防疫站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泉地税政一[1997]4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免税范围,限 定为“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 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关 于防疫站直接对人进行治疗、防疫、体检等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 业税;不是直接对人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如对食品、水质、纸币检验,环境监测及消 毒,物品防疫等)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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