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30日 闽财税政[1996]034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
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对
按69号文件第2条规定,经核实在1996年至1997年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
税的国有企业,在核实的优惠期间内,又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从增提折旧的月份
起恢复征税。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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