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进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
闽地税征[1997]11号颁布时间:1997-01-24
1997年1月24日 闽地税征[1997]1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我省进沪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促进公平竞
争,我局决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对已在我省企业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建筑
安装企业进沪经营的,应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福建省建设委员会驻上海建筑业联
络处(以下简称“联络处”)领取填开《福建省固定工商户进沪经营申请表》(以下
简称《申请表》),凭申请表由“联络处”统一核发《福建省固定工商户进沪经营税
收管理证明单》,并加盖“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业务专用章”,由经
营者持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望贵局予以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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