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22日 闽地税征[1997]3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1996]19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处罚案件的审查、听证工作原则上由征管部门负责。省局税务处罚
案件的审查、听证机构设在征管处,负责审查省局直征、稽查分局调查的各类涉及税
务处罚案件,受理主持听证。
二、省、地、市、县(区)地税局成立由征管、税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的听证小组或听证委员会,听证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领导指定。
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调查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听证要求的次日,连同有关案
件材料一并移送听证机构。
四、省、地、市直属、稽查、外税分局负责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自收到经局
领导批准的审查机构有关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连同补税、加收滞纳金等决定一
并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县(市、区)所属直属、稽查分局、税务所或
职能科、股负责调查的案件,直接由负责审查案件的机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报本
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五、税务机关对达到立案标准、认为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由
审查机构负责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报局领导批准后,连同有关案件材料一并移
送司法机关。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务必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不得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审查机构、调查机构的执法情况进
行检查,对该罚不罚、该移送不移送或处罚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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