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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7]3号颁布时间:1997-01-22

     1997年1月22日 闽地税征[1997]3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1996]19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处罚案件的审查、听证工作原则上由征管部门负责。省局税务处罚 案件的审查、听证机构设在征管处,负责审查省局直征、稽查分局调查的各类涉及税 务处罚案件,受理主持听证。   二、省、地、市、县(区)地税局成立由征管、税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的听证小组或听证委员会,听证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领导指定。   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调查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听证要求的次日,连同有关案 件材料一并移送听证机构。   四、省、地、市直属、稽查、外税分局负责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自收到经局 领导批准的审查机构有关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连同补税、加收滞纳金等决定一 并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县(市、区)所属直属、稽查分局、税务所或 职能科、股负责调查的案件,直接由负责审查案件的机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报本 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五、税务机关对达到立案标准、认为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由 审查机构负责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报局领导批准后,连同有关案件材料一并移 送司法机关。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务必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不得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审查机构、调查机构的执法情况进 行检查,对该罚不罚、该移送不移送或处罚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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