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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7]1号颁布时间:1997-01-02

     1997年1月2日 闽地税政二[1997]1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 动保护费税前扣除标准明确如下:   职工防暑降温费每人每年225元以内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职工 劳动保护费可按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参照市场价格,准予据实扣 除,发放现金的,一律不得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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