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2日 闽地税政二[1997]1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
动保护费税前扣除标准明确如下:
职工防暑降温费每人每年225元以内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职工
劳动保护费可按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参照市场价格,准予据实扣
除,发放现金的,一律不得扣除。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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